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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办法》
时间:2011-09-02  来源:

《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手机行业门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手机行业门户注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手机行业门户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手机行业门户应当限于由投资中国负责管理的手机行业门户。

 

第三条手机行业门户争议由投资中国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应在投资中国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在投诉人就注册人所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二)被投诉的手机行业门户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被投诉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对手机行业门户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四)被投诉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对手机行业门户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手机行业门户的恶意。被投诉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手机行业门户:(一)注册或受让手机行业门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手机行业门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手机行业门户,其注册手机行业门户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手机行业门户的形式在移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三)注册或受让手机行业门户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七条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手机行业门户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有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全部事实,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手机行业门户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八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手机行业门户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九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该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条在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程序中,除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手机行业门户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第十一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或者裁决将注册手机行业门户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二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手机行业门户或者将手机行业门户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三)有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接受在线形式的有关手机行业门户争议的投诉,并公开发布与手机行业门户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但经当事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公开后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当手机行业门户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程序的纠纷处理期间,以及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公布10日内,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不得转让处于纠纷状态的手机行业门户,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六条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手机行业门户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机构的手机行业门户争议不适用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协议的一部分。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手机行业门户服务;30日后,有关手机行业门户将予注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投资中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手机行业门户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完成手机行业门户的注册。

 

第三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对部分手机行业门户采取预留措施。具体预留名单另行公布。

 

第四条手机行业门户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组成,形式须为中国XXX门户,XX(区域)XX门户不得少于5个字符(手机行业门户每一构成元素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五条任何人注册和使用的手机行业门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申请注册手机行业门户时,申请者应当按照注册申请表的要求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并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注册协议。该书面协议的形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全部书面形式。注册成功后,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手机行业门户的持有者,注册服务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手机行业门户注册证书(实物形式)。

 

第七条手机行业门户的注册申请者应当在注册协议中保证:(一) 注册和使用手机行业门户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对注册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制定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办法》、《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三) 申请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和其对应的WAP网站或相关信息内容一致或有足够的相关性;(四) 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 注册和使用手机行业门户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六) 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八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申请者可通过联机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注册服务机构递交手机行业门户申请表,提出注册申请。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申请者。

 

第九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申请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二) 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名称;(三) 申请者的详细联系信息,包括申请者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人信息。

 

第十条手机行业门户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申请者无特别声明的,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申请表中填写的各项信息,可以被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

 

第十一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服务机构及时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原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手机行业门户注册信息的转移义务。

 

第十三条注册手机行业门户,申请者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缴纳运行管理费。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手机行业门户持有者:(一) 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和其对应的WAP网站或相关信息内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关性;(二) 注册者恶意抢注了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手机行业门户;(三) 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四) 注册者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运行管理费的;(五) 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六) 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手机行业门户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七)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投资中国和手机行业门户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手机行业门户解析服务。

 

第十六条手机行业门户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手机行业门户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手机行业门户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手机行业门户争议解决办法》由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手机行业门户联合信息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手机行业门户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8日起施行。

答:中科聚盟客服中心根据《“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申请注册“手机行业门户”7日内进行人工审核,筛选出不符合规定的“手机行业门户”。对不合要求的门户,客服中心将通过邮件形式发送《“手机行业门户”预注销通知书》(附件6)给渠道部及代理商。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不予注销申请。客户提交材料后,客服中心审核通过将不予注销;审核不通过或5 个工作日内用户未提交申请,客服中心将会发《“手机行业门户”注销通知书》(附件7)。代理商在确认已经收到注销通知书后发信通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根据注册服务商回复的信息来确定是否对“手机行业门户”注销进行延期或者取消。如一个工作日内仍没有回复,客服中心将在第2个工作日对该“手机行业门户”进行注销,注销成功后系统会为代理商进行退费。

申请注册手机行业门户时,申请者应当按照注册申请表的要求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并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注册协议。该书面协议的形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全部书面形式。注册成功后,手机行业门户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手机行业门户的持有者,注册服务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手机行业门户注册证书(实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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